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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意见的通知

  (五)深化改革。要加快国有商贸企业改革步伐,尽可能把国有资本从劣势行业和企业退出,优化商贸领域国有资本的布局和结构,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国有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重点地选择发展势头好、管理机制健全的商贸企业,鼓励其通过资本运营等多种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内外贸结合、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商贸企业集团,带动我省商贸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国有中小型商贸企业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加快改制改组,实现产权改革和职工劳动关系改革两个到位。要进一步深化商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尤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钢铁、化肥、成品油和汽车等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逐步消除体制性障碍。要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内外贸结合、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发展大批发,健全国内外营销网络,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六)扩大开放。要进一步放开商贸业投资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积极吸引民营资本、境外资本发展大型采购批发中心、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和中高档批发市场;利用民营资本、境外资本改造传统商贸业,推动商贸业的升级发展;吸引民营资本、境外资本参与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尝试企业集团与外资商业企业全方位合作,实现共同发展。要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对境外逐步放开批发、零售服务、佣金代理、特许经营和其它分销服务业;根据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充分利用我省区位、体制、政策优势,吸引港澳商独资从事分销服务,在设区市经营零售业,独资经营物流、广告、会展、餐饮、饭店等企业。鼓励商贸企业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内资商业符合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资、轿车、木材、粮食、棉花等商品批发零售条件及有关设置规划的,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不受企业数量限制。
  (七)落实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关于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闽政〔2002〕31号)精神,切实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大各级基本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科研开发资金、副食品资金及其它有关财政性资金对商贸流通项目的扶持力度,每年支持一批重点商贸项目建设;省财政至2005年每年继续安排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市场、山区市场和边贸市场的建设;对新建的各种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中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三年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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