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工作。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的调查工作由负责处置异常波动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
(二)商品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要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社会安定。
(三)查处事件责任人。对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直接导致或恶化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的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责任人,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表彰有功者。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应该给予表彰和奖励:
1.处置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者;
2.及时准确报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情况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3.为处置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出谋献策,成效显著者;
4.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五)处罚渎职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前后,没有按预案要求,及时提供情报,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情况,延误贻误处置时机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2.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没有按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3.在处理异常波动事件中,不听从指挥,或在紧要关前临阵脱逃的;
4.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力等原因,导致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情况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情况反馈。市场波动平息后,各设区市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指挥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省有关职能部门应将波动及平息经过总结上报本级政府和省联席办,省联席办应汇总报告省政府。
七、附则
(一)预演。本预案和各分预案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一年内进行一次预演。
(二)处置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所需的经费以及相关软、硬件的配备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