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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2.重大异常波动事件:由省联席办提出,省联席会议主席根据设区市的要求和本预案,于30分钟内确定应急措施,并由省联席办按照本预案所作的分工,通知省各责任部门启动分预案,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3.特大异常波动事件:除按上述重大异常波动事件的决策指挥程序启动预案、采取措施外,应于2小时内召开省联席紧急会议,研究提出处理应急事件工作方案,并于会议结束后30分钟内,上报省政府批准。
  4.事态严重程度发生降级变化时,由省联席办提出,省联席会议主席应于24小时内作出取消高一级应急措施决定(必要时报经省政府批准)并通知各责任单位和设区市政府。
  五、应对措施
  在启动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后,视情分别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一般异常波动事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有:
  1.组织生产企业加班生产,确保生产企业的电力燃料和原辅材料供应;
  2.组织商贸企业增加采购,组织外地调进;
  3.选择可替代商品组织供应;
  4.增加市场供应量;
  5.动用市县商品储备和企业库存,增加临时应急商品储备;
  6.协调运力,确保商品运输需要;
  7.加强运输监管,控制流出;
  8.指定窗口企业将商品投放市场;
  9.协调金融部门,确保商品采购信贷资金的供应;
  10.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囤积奇居、哄抬物价行为;
  11.疏导抢购人群,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商业治安稳定;
  12.加强宣传引导,消除误解,稳定消费心理。
  (二)重大异常波动事件。除了采取一般异常波动事件的应对措施外,可视必要再采取下列措施:
  1.向兄弟省市求援,争取货源支持;
  2.建议省政府实行提价备案制度和申报制度;
  3.建议省政府出台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政策;
  4.建议省政府规定限价;
  5.建议动用省级商品储备;
  6.建议省财政动用有关风险金或增加平抑市场专项补贴。
  (三)特大异常波动事件。除了重大异常波动事件的应急措施外,还可视事态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居民限量限价定点供应;
  2.申请动用中央储备;
  3.国内货源紧张时,可申报临时组织进口采购;
  4.事态有可能持久并呈恶化的,可视必要报经省政府批准依次实行定量供应、特许经营、专营、订购、征购、统购、修改定价目录、冻结价格等措施。涉及中央权限的可建议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六、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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