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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自行组织采购上述设备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成立政府采购领导机构,并制定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包括信息公告发布、采购方式的确定、评审专家组成以及采购报表的统计和报送等),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购买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科研、实验设备,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对上述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省直部门所属科研院所购买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检验检测特殊设备,可由主管部门比照上述第四条规定办理。
  六、省直部门所属非驻榕单位的政府采购,除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统一纳入省级政府采购的项目外,其他采购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属地原则,委托当地政府采购机构办理。
  七、积极推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定点加油的政府采购工作。
  八、建立采购人投诉制度,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防止出现采购价格不合理及其它违规行为的发生。采购人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指定单一品牌,以提高竞标能力和采购效益;应通过市场询价后填报合理的采购计划价格,以确保政府采购顺利实施;对招标文书、专家评审结果要进行认真审定。如发现价格偏高等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投诉。
  九、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服务工作。
  (一)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和培训。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和内部刊物的作用,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和工作动态,做好政府采购宣传工作;要加大政府采购培训力度,建立起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经常性培训制度。
  (二)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要简化工作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与采购人、供应商的沟通,评标结果要及时通知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并认真做好采购人、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答复工作。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快实施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利用现代化网络工具,逐步实施网上申报和批复政府采购计划、网上询价采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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