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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办[2004]46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工作效率,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如下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请按此执行。
  一、改进《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颁布方式。从2004年起,《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颁布实施后,采购目录若无调整,不再每年重新颁布。
  二、改进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工作。在目前单位未能完全做到细化政府预算的情况下,取消政府采购计划层层核批的程序,由采购人在有年度预算依据或资金落实的情况下,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后,直接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计划批复手续。
  三、改进政府采购运作方式。
  (一)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将“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直接交由集中采购机构办理,减少办理委托手续的环节,采购人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不变。
  (二)扩大定点协议品种范围。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能够实行公开招标确定定点协议供应商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品种合理确定协议供货时间和金额标准,加快分步实施,以适应采购人的零星采购需求。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具体程序和做法,加强对定点协议供应商的管理,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
  (三)同类货物采购试行跟单采购办法。对已招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三个月内,采购人采购相同货物(不多于原中标数量),在市场价格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可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采用跟单的形式进行采购,不再重新招标。
  (四)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委托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随接随办,不定时汇总实施;对通用项目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每周汇总一次;对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其要求及时办理。
  四、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购买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科研、实验设备,可由其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省政府有关实施意见的要求,自行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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