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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恢复福建鳗鱼对日出口、促进和扩大农产品出口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恢复福建鳗鱼对日出口、
 促进和扩大农产品出口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4]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外经贸厅、卫生厅、工商局、海洋渔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口岸海防办、数字福建办公室、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恢复福建鳗鱼对日出口、促进和扩大农产品出口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恢复福建鳗鱼对日出口、促进和扩大农产品出口的工作方案

  2003年11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与福建省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工作联系机制促进福建扩大出口备忘录》,为贯彻落实《备忘录》精神和确立的主要任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福建鳗鱼(含烤鳗)、茶叶等农产品扩大出口问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关于全面恢复鳗鱼(活鳗、烤鳗)的出口工作
  (一)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工作
  1.国家质检总局继续加大对日交涉力度,敦促日方尽快全面解除对我出口烤鳗的特殊检查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对日出口中遇到的问题,恢复鳗鱼正常贸易。
  2.提请并配合农业部加大对药物、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为鳗鱼养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继续大力支持福建鳗鱼出口的“源头治理”工作和全过程安全卫生质量监控体系的建立,积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及其他质检认证,促进福建鳗鱼安全卫生质量监控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4.近期尽快审核批准福厦两局上报的企业恢复鳗鱼对日出口,支持福建分批、有序加快鳗鱼全面恢复出口步伐。
  5.在资金、技术等方面适当倾斜,支持福建出口鳗鱼安全卫生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和药物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
  (二)福建、厦门检验检疫局的主要工作
  1.继续大力帮扶福建辖区鳗鱼企业整改到位,达到恢复出口要求,并尽快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2.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人才优势,做好出口加工用养鳗场、饲料厂的备案工作,与农业、渔业部门协作,共同抓好养殖源头,完善鳗鱼养殖、加工直至出口的全过程监控体系,促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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