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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5号)精神,把恢复撂荒耕地生产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制定撂荒耕地恢复耕种计划,实行分类指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因贫困无钱购买种子等生产资料或缺乏劳动力而无力耕种产生撂荒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发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农业、供销等部门要组织好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供应,农村金融部门要提供小额信贷,全力支持其尽快恢复耕种;对因旱涝等自然灾害造成撂荒的,县、乡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帮助受灾农户抗旱除渍排涝,恢复耕作条件;对因耕作条件差而撂荒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支持承包方改土改水,提高地力,恢复耕作;对属基本农田的撂荒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发包方和承包方适时恢复耕种,不得荒芜或改作非农业用途;因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耕种而长期撂荒的耕地,发包方要组织代耕,到期仍不能履行耕种义务的,乡镇政府和发包方要动员撂荒农户自愿流转承包地。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发包方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新发包,不得撂荒。对因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无力耕种而撂荒的,发包方应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重新发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尊重承包农民的意愿。各级人民政府和发包方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违法流转撂荒农户承包地,不得改变撂荒地的农业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耕地撂荒的地方,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县、乡主要领导责任。省政府办公厅已下达的今年全省粮食播种面积2362万亩,总产830万吨的指导性计划,各地要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要正确处理结构调整与发展粮食生产的关系,大力发展节约耕地的高效农业。闽西北“退双改单”面积较大的地方,要引导农民扩种双季稻,提高复种指数;闽东南沿海地区要挖掘旱地潜力,扩大间作套种旱粮、杂粮,确保今年粮食生产任务的完成。
  (九)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化肥生产的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恢复尿素生产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先征后返50%的政策,保证化肥生产企业的能源、原材料供应。暂停尿素和磷酸二铵的出口退税。对我省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农用尿素、碳铵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尿素中准价格确定为1550元/吨,上浮为0,下浮不限;碳铵中准价格为420元/吨,最高可上浮10%,下浮不限。对尿素、碳铵、复合肥(含进口复合肥)实行限制批发环节和差率管理。批发价格在出厂价或港口调拨价基础上,加4%进销差率和运杂费计算。批发环节限一道批发。对进口复合肥的港口调拨价按5%经营费率和60元/吨的港口费用计算。对尿素、碳铵、复合肥(含进口复合肥)实行限价管理。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批零差率不超过5%范围内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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