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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对种粮耕地进行减免农业税试点。为减轻种粮农民负担,鼓励农民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在全省进行种粮耕地减免农业税改革试点,凡种植水稻的耕地,农业税全部免征。对水稻种植面积的认定,以村为单位,按户核实,张榜公布、公示,并由县级负责汇总核实结果,具体办法另定。
  (四)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根据中央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按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订单数量挂钩的办法,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在按最低收购保护价或市场价收购的基础上每百斤再补贴4元,按粮权由各级政府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出。各级财政于4月中旬前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粮食主产县的财政专户,在购销合同签订后预付农民50%的补贴资金用于购买农资,收购时全部兑现。各地要建立起粮食直补的财务公开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
  (五)实行水稻良种补贴。对用良种种植水稻并为国家提供商品粮的农民实行补贴,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订单收购数量,每百斤补贴1元,所需资金按全省储备粮年度轮换数量根据粮权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六)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从今年新粮上市起,进一步放开粮食收购价格,由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随行就市收购。在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每公斤1.4元时,由国家指定的粮食经营企业按每公斤1.4元按定单组织收购;市场价格高于上述价格时,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对中、晚稻另行发布最低收购价格。同时,继续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加工企业与农民签订粮食订单,实行合同收购。各地要规范订单内容,确保订单履约。要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的关键作用。对国有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收购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依据企业风险能力发放收购资金贷款,积极支持企业收购。
  (七)严格保护耕地,努力改善粮食生产条件。要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把确保全省1829万亩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基本稳定,列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全面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各级政府要结合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查清各类开发区具备耕作条件的存量、闲置土地,并将具备耕作条件的耕地交给农民恢复耕作。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今年内不用而且又可以耕种并有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作,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检查、督办。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各市、县(区)要确定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其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项目管理,保障资金落实,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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