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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全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理及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失效]

  三、下阶段工作思路和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完善住房补贴制度,严格执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定住房补贴标准,并根据补贴资金需求和财力可能,加大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力度,切实推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对直管公房和财政负担单位公房出售的净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对已出台住房补贴方案至今尚未启动的,要求其尽快启动,取信于民。对发放住房补贴确有困难的县市,应在坚持国家和省里统一政策原则下,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及时调整当地相应政策。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货币化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地要按照“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推进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大力度,落实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工作,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要求各市、县清理售房款,提出转换意见,报房委会和同级政府,使本地区可转换为住房补贴的资金得以落实;认真测算,制定发放住房补贴的工作计划,稳步推进住房补贴的发放。按建设部部署,今年上半年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重点城市住房货币化工作督查,特别是对货币化补贴资金的转化落实工作进行重点督查,然后上报国务院,并由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通报。各地要做好摸底和自查工作。
  (三)要求各地应在2004年3月底前对出售公有住房收入使用情况组织专项审计,核实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否真实、准确,账实相符,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对违规使用和项目逾期贷款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并将审计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和整改情况上报省房委会。
  (四)加大力度开展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违规挪用及逾期贷款的清理回收和依法处理工作。对尚未严格按闽建房〔2003〕71号文组织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所辖县区进行检查,且售房款管理情况不清的应重新布置检查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已挪用、截留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应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措施加大清理回收力度并如数追回,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已用于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的,要按时收回贷款本息;对尚未办理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应尽快补办,保证贷款资金安全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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