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清理及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加快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03年10月30日至11月5日,在各地自查基础上,开展全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理及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情况检查。省检查组分别检查了九个地市和部分县(市),听取工作汇报,核查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各地将整改情况以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四部门名义及时书面反馈。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理及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展情况
(一)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展情况。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精神,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目前,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稳步推进,已有25个市县启动住房补贴(含工龄补贴,下同)工作,占应启动市县(47个)的53%。其中三明、漳州、厦门、莆田、龙岩等设区城市市本级和省直单位已完成行政事业单位应发放补贴总量的60%以上。部分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开始启动,全省共有400多个企业4万多个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截至9月30日止,全省已向14.8万个职工发放住房补贴13.5亿元。
(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理情况。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4号)、《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8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省里统一部署,各设区市、省直组织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本级与所辖县(市、区)先进行自查,核实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否真实、准确,账实相符,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维修资金是否按规定提取,对违规使用和项目逾期贷款明确审批责任人,并分别登记造册,制定清理回收计划与措施。截止至9月底,全省累计出售公有住房55万套,4208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116.6亿元,售房收入余额50.72亿元,其中已售公房占可售公房的88%,部分市县已基本完成公房出售工作。 从各地售房款管理使用情况看,目前我省公房出售收入大部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其余分别由财政部门、房改办和公房单位自己管理。其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有39.44亿元,房改办管理的有2.99亿元,财政部门管理的有6.22亿元,公房单位自己管理的有2.04亿元。其主要使用于单位建房支取、维修基金提取、转制基金提取、住房补贴支出、交纳住房公积金等。从检查情况看,各设区市本级对公房出售收入管理相对较规范,但县(市)管理较薄弱,普遍存在项目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情况。据统计,到9月底为止,全省项目贷款余额3.55亿元,逾期3.22亿元,其中违规使用1.04亿元,分别占售房款余额的6.4%和2.1%。大多用于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基础设施市政建设、偿还企业债券、周转金等(具体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