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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全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理及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全省公有住房
 出售收入清理及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闽政办[2004]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地税局、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经研究,现将省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关于全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理及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加大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力度,落实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工作,对直管公房和财政供给单位公房出售的净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统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二、各地要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认真开展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违规挪用及逾期贷款的清理回收和依法处理工作,已挪用、截留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应按照“谁决策、谁负责收回”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措施加大清理回收力度,确保资金安全回收。省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适时跟踪检查,作好督查落实工作。
  三、房改工作机构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保障,各地要在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同时,加强房改机构建设,尤其是县(市)房改机构,要稳定队伍,落实经费,确保房改工作顺利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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