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提升产权市场服务功能。实行非上市股份制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和挂牌交易。产权交易机构要积极为股东提供股权查询、冻结、质押登记、过户登记、代理分红派息、融资扩股等服务;积极开展股权质押试点,为企业开辟实现权益性融资的渠道;发挥产权市场在招商引资、风险投资中的导向作用,使之成为招商引资的窗口;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权、预期收益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权益通过产权市场进行交易的实现途径;引导各类基金和投资机构进入产权市场,催生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促进社会上分散、沉淀的货币向资本转化。
(三十一)加强产权市场的监管。建立产权交易的自查和抽查复查制度,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每年都要对国有、集体产权进场交易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建立产权交易违规违纪举报制度,制定对违反市场规则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办法,严肃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使产权市场成为廉政建设的窗口。完善《福建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和出台《福建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产权经纪人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建立产权市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强化行业自律性。
七、完善政策法规,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十二)抓紧清理有关政策法规。各级各部门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产权的规定,凡不利于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不利于调动产权主体积极性的规定,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区、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清理工作,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底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今后凡出台涉及私有财产及其运用的政策规章应邀请法律专家参与制定或进行咨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可能对当地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三十三)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完善我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引导企业加快国际认证步伐。建立健全组织和个人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以知识产权作为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
(三十四)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境内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实施其他侵害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扣留、冻结、没收或侵占、哄抢、破坏企业的财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其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切实维护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