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拓展融资渠道。支持民间资本入股各类金融机构。各类金融机构要改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服务,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融资项目。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融资业务和对优强企业的授信服务;制定、完善中小企业土地、厂房权属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允许以承包林地经营权作为贷款抵押,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独资或参股组建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公司;推广仓储保全业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保理业务、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组合等各种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方式。
(二十七)支持企业做强做优。省里每两年开展一次非公有制企业百强评选活动并进行宣传表彰,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于主业突出、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在资金、用地、进出口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济、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经有权机关认定,准予税前扣除。
六、加强产权市场建设,促进产权有序流转
(二十八)建立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的产权交易市场。加快对全省现有企业产权、技术产权等产权交易机构的有效整合,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交易纳入产权市场。以实现信息发布、交易程序、交易规则、过程监管“四统一”为目标,构筑全省产权共同市场,并与全国重要产权交易市场联网运行。产权交易机构和产权经纪机构要各司其责,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协调运转。加快产权经纪人队伍和产权经纪机构的培育和发展。省产权交易机构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经纪人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产权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等级评定和优胜劣汰机制。
(二十九)严格执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重申国有、集体资产除经同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的定向交易外,都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竞价方式进行交易。鼓励民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进场交易,促进产权竞争,激活产权市场,使产权市场成为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资本流动、资产重组、扩张发展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