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集体企业的改革工作由各级联社负责,省联社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联社要继续履行对城镇集体企业“指导、维护、协调、服务、监督”职责,加强资产监管,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保护集体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增强企业创业创新动力
(二十一)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以对国有资本同等的条件对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开放。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保险、教育、医疗、中介、邮电通信、公共信息网络等领域的门槛;取消对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能源、水务、环保、市政建设和公益性项目的不合理政策限制;建立和完善投资促进机制,通过政府补贴、特许经营、优先分红等措施,降低民间资本投资基础性、公益性领域的风险。
(二十二)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新成立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可以分3年到位。冠省名的,首期到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其他的不低于10万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40%。
(二十三)简化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试行“后置管理”的登记注册办法。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尽快实现企业网上申报、审批、年检和备案。对工商部门评定的信用等级为绿牌的企业,实行两年一次年检。
(二十四)推进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规范登记为私营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的企业要积极改组为股份公司,其他企业要着重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逐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参与国有、集体企业资产重组和产权改革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在企业中广泛推行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条件的企业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二十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照《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署,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市场需要和我省特点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稳妥地推进省、市、县三级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国有资本以股份制形式参与建立担保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发展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业务。政府资助或参与建设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政企分开,实行市场化运作,不能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办发〔2000〕59号文件有关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