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企业制度创新
(九)加快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制步伐。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在2年内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当前要重点推进省属企业改制改组工作,通过吸收投资、转让股(产)权、债权转股权、经营者和职工持股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和劣势企业中退出,逐步投向关键领域、重要行业和优势产业;除国家规定的专营企业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实行国有独资,自然垄断企业、资源性重点企业及少数骨干企业实行国有控股外,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本逐步退为参股或全部退出,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
(十)统筹企业改革成本。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授权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国有资产和授权经营资产中统筹企业改革成本,主要用于职工经济补偿、离退休职工预留费用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的支出。企业改制时,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盘活存量资产,积极追讨债权,多渠道筹措改革资金。对改制企业无力支付按规定应预留的离退休人员各项费用的,允许三年内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授权经营公司从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中分期缴纳。今后部门需出台增加企业改革成本的政策措施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十一)妥善处理企业资产和债务。企业改制应按规定程序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的评估和处置工作。改制前企业资产已评估的,有效期可延长一年,经审计调整后可作为改制资产;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损失的核销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资产已损失但企业难以取得核销所要求的有关证明的,可凭能证明损失确已发生的相关材料报批处理。其中属于应收款项的,实行帐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企业改制后收回已核销的应收款项,应上缴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
(十二)建立适应现代产权制度的新型劳动关系。企业改制应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按照《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有关政策,规范用工制度,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执行(或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制企业,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应以在职同类同档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内部退养”期间的退养费由本单位负责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支付。
(十三)完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省属企业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改制后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个人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档案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在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委托的养老保险代办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其中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凡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自愿改为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仍由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对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一次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