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妥善处理财政公共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关系。按照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
预算法》规定,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2004年在部分省属企业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2005年在省市两级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逐步构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框架,科学界定国有资本预算收支范围。将国有资产收益、融资收入、上年预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和财政公共预算拨入的专项资金等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范围,主要用于国有资产营运支出、投资支出、融资还本付息支出、补充“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准备金”等其他支出,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等。积极探索和改革财政预算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方式和方法。
(五)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对包括出资人在内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各责任主体的工作报告、业绩评价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奖惩制度、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制度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继续完善授权经营公司的保值增值考核、经营者年薪制等办法。积极探索有利于职业经理人队伍形成、管理层及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六)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根据“业务相关、适度规模”的原则,整合现有授权经营公司。改变按行业或成建制转制单位逐一授权的做法,使授权经营公司真正成为以资本运作和股权管理为主,具有资本规模和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重组整合,使国有资产逐步集中于关键领域、重要行业和优势产业,基本纳入授权监管范围。
(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大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和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非上市公司要减少董事会成员在经理层的兼职,逐步建立有效的外部董事制度。建立外派监事会制度,努力形成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党管干部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者相结合的原则,推进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选聘工作。
(八)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各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进行监督,对资产经营主体提供的有关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严格实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并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