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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二十三)鼓励多种经济成分进入环保领域。各级政府应制定完善优惠政策,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物处理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环保事业,并加强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保证社会投资的合理回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保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体制,实现环保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应足额征收,专款专用于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环保治理设施应逐步实行专业化运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六、加强环境监测与科研能力建设,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二十四)建设全省环境监测体系。巩固省环境监测体系一期工程成果,2005年底前完成省环境监测体系二期工程建设。省、福州市、厦门市要率先配备应急监测车、监测设备,及时妥善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保障环境安全。2004年-2005年省级财政每年应从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省级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各地也应从财政预算内安排相应的资金,加快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二十五)提高环境自动监测监控水平。2004年底前建成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省及设区市应分别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分中心,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以及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实施在线监测监控。
  (二十六)加强环保科研工作。省级财政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环保科技专项经费,用于重大环境科研项目。重视对环境、资源、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科技项目的支持,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体系,加快环保科研成果的转化。加快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培育并形成一批产学研一体化基地,提高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水平。
  (二十七)发展壮大环保产业。重点发展以水和空气污染防治技术、废物处理及综合利用技术、环保监测监控仪器设备制造为主的环保产业。大力发展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除尘、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水和废物处理、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汽车尾气催化净化器等技术和装备。组织实施一批环保产业化示范工程,培育扶持一批有特色和优势的环保产业园区、企业、高新技术设备和产品,使环保产业成为我省新兴的绿色产业。在政府采购和公共采购中优先选用环境友好产品、洁净产品和节能产品。
  七、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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