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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十九)强化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严格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管理规定,清理整顿现有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十)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控制面源污染,全面禁止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以饮用水源和水源涵养为主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氮、磷污染严重的水域、土壤,以及农产品中农药等污染物残留量超标的地区,要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进一步加强生态示范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生态农业示范(试点)县建设,建立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综合示范区。大力发展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优先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推广生态农业模式,培育和发展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将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产业列入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多渠道筹措环保资金,推进环境保护市场化和产业化
  (二十一)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将省级财政原定至2005年每年安排2200万元的省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延长到2007年。每年从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各市、县(区)政府也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引导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的产业化运作。
  (二十二)用足用好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达标情况,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建立完善排污费征收稽查机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少征收排污费的,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所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同级财政。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必要的征管费用,确保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实行分级管理,规范排污费的使用,对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中10%上缴中央国库,90%缴入省级国库作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征收的其他排污费的10%上缴中央国库,10%缴入省级国库作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80%缴入市县级国库作为市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排污费收入形成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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