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十四)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实施LNG燃气电厂项目。燃煤电厂应使用含硫量低于1%的低硫煤。新、扩、改建燃煤电厂必须配套脱硫设施,现有燃煤电厂应于2010年底前配套脱硫设施。脱硫燃煤电厂和燃气电厂享受相关环保折价优惠政策。推广清洁能源,设区城市的建成区内及县(市)建成区逐步禁止燃煤,改用清洁能源。有条件的地方应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十五)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2004年底前,完成全省水环境容量和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完成全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所有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内。超过环境容量或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的区域,应限期削减总量,不再新建、扩建加重环境污染的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总量。
  (十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实行分级审批和属地管理,经立项的建设项目由批准立项部门的同级环保部门审批环保手续,不需立项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批。开发区已实行总体环境影响评价并已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区内具体项目也符合总体评价要求,其环境影响评价形式予以简化,属应编制报告书的可改为编制报告表,属应编制报告表的可改为填报登记表。
  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十七)综合治理“青山挂白”。强化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和水土流失治理,取缔关闭不符合最小开采规模规定的矿点;2004年6月底前取缔关闭现有在禁采区内的矿点,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严禁在禁采区内新建矿山、矿点,严禁在流域干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一重山开山采石。取缔关闭的矿区的生态恢复由采矿权人负责。采矿权人无法恢复或恢复不力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完成,生态恢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十八)加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力度。2005年底前,各级政府要在饮用水源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保持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重要湿地、主要港湾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