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厦门市要巩固和发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福州、漳州、泉州市要在2005年底前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其他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设市城市也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面推进绿色社区和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2005年底前,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市建成区内4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要求,其他设区城市也要积极创建;生态示范区内80%的乡镇达到环境优美乡镇要求;各设区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功能区标准。
(九)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全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并于2004年底前由所在地政府拆除现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二级保护区内的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由所在地政府于2005年底前予以拆除。
(十)整治石板材业污染。推行石板材业污染集中控制和产业集约化发展,以“五江两溪”沿岸为重点,全面治理石板材业污染。2004年上半年建成古田县石板材工业园区,2005年底前建成罗源县、连江县石板材工业园区。
(十一)治理机动车排放污染。2004年底前,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必须达标排放,其他设区城市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必须于2005年底前达标排放;2007年底前,其余所有城市市区公交车必须达标排放。年检或抽测排放污染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要限期治理,治理仍不达标的按规定强制报废。
(十二)治理近岸海域养殖污染。严格执行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禁止养殖,已经养殖的应实施“退养还海”;合理布局,科学养殖,防止过密养殖、过度投放饵料、滥用鱼药造成近岸海域水质污染和鱼病传播;综合治理互花米草和大米草,可比照开发荒水荒滩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围绕发展新型工业化要求,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
(十三)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环境友好产品,实现资源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和污染物产生的最减量化。2005年底以前,福州、厦门、泉州要分别开展生态工业园区试点,探索循环经济产业链和共生产业群模式,其他市也要积极推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污染物排放达标的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其排污状况。出口加工型企业和重点工业企业,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