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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四)狠抓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照畜禽养殖场禁建区的要求,禁建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划定后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予以拆除;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05年底前治理达标,未按期达标的一律搬迁或关闭。九龙江流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05年底前治理达标,全省其他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07年底前治理达标。
  (五)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放开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市场准入,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积极参与,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05年底,设市城市至少建成1座污水处理厂、1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明显提高,福州、厦门、泉州市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要采取先进实用处理技术;已建的要完善处理工艺,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厂应采取除磷、脱氮、消毒措施,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垃圾处理场要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超标排污的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加快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置。要加快制定“五江两溪”流域沿岸乡镇垃圾治理规划,2005年底前要完成规划编制,并按规划要求全面实施垃圾无害化处置;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其中九龙江流域在2007年底前完成。乡镇垃圾处理要采用先进实用处置技术,有条件的乡镇应实行产业化运作、市场化运营。各级政府应从设立的流域整治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七)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下同)。加快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省及设区城市要在2004年底前分别建成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设市城市要在2005年底前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全省范围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处置危险废物;无法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法将危险废物送往省级环保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并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负责处置的单位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用电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在高峰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按基价下浮60%;水价按城市公共设施用水价格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按每100吨/日的建设规模补助100万元用于危险废物处置场的配套设施建设。从事危险废物运输、处理的专用车辆,免征公路通行费(过桥费)、养路费。凡是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生产的电力、热力,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机组允许并网,并免征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目录》的危险废物回收利用项目,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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