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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
 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闽政[200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环境保护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一)总体要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集中力量先行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致力于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主要目标。到2005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90%以上的主要水系水质达到功能分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空气质量按功能分区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近岸海域的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标准;环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破坏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基本形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小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0%以上。到2010年,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95%以上的主要水系水质达到功能分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到2017年,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城乡人居环境优美舒适,生态环境全面优化,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环境保护目标,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突出环保重点治理工程,着力改善环境质量
  (三)深化“五江两溪”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木兰溪、交溪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省组织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和敖江流域整治工作,其它流域由所在地设区市组织实施。2004年起,从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排污费收入中切块,并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金,设立省级重点流域整治专项资金;“五江两溪”涉及的市、县(区)也要分别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其中2003年-2007年,厦门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漳州、龙岩市每年各安排500万元配套资金,专项用于九龙江流域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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