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
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府发[2004]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切实保护好本市基本农田,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加强基本农田管理,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提出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必须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和《紧急通知》的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效的措施,积极贯彻国务院《紧急通知》,结合上海实际,增强规划意识,确保上海2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促进本市一、二、三产业的协调、持续发展。
二、按照“五个不准”要求,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植树等行为。
国务院《紧急通知》要求,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从事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凡违反上述“五个不准”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制止。
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丰产林的,要限期恢复耕种;对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内建设的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要限期拆除并复垦恢复耕种;对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占用的基本农田,要逐步恢复耕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