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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末位淘汰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
 关于开展末位淘汰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39号 2004年3月2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末位淘汰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开展试点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末位淘汰制试点工作旨在通过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公务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各试点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全面建立末位淘汰制度创造条件。

         关于开展末位淘汰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人事厅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为了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根据2004年第1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从今年起,开展末位淘汰制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优胜劣汰,充分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坚持客观公正与群众公认相结合、领导评鉴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试点单位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兰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肃州分局。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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