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
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23号 2004年2月26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政府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甘肃省政府公务人员
甘肃省政府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营造我省的发展环境,建设高效、快捷、勤政、廉洁的政府工作体制和机制,切实纠正政府公务人员的吃、拿、卡、要等行为,根据《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群众举报,既要坚持从严治政的方针,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实行教育、制度、监督并举,依法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凡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公务人员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投资环境建设中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举报,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
第四条 受理举报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五)维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省监察厅举报中心和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对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对举报省直部门或省管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的,由省监察厅直接受理。在调查处理时,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要健全信访举报受理制度,受理举报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加强内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