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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外商投资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定期统计和通报投诉处理情况;
  (五)向有关部门提出对侵害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六)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级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应对外公布办事程序、投诉范围、联系地址及投诉电话。
  第七条 各级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诉事项。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八条 投诉人可采取书面、电子邮件或口头方式向外商投资投诉机构投诉。
  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包括投诉人名称、地址,被投诉人名称、地址,投诉理由和请求事项等,并附投诉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便于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
  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对投诉者的投诉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投诉人。
  第九条 被投诉人为市(州、地)政府(行署)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下属单位时,由各市(州、地)外商投资投诉中心负责受理。
  被投诉人是市(州、地)政府(行署)、省直有关部门的,由省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受理。
  属于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或确实不便向所在地区、部门投诉的,投诉人可以向省外商投资投诉中心投诉。
  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发现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关外商投资投诉中心,有关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应予以受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履行合同、章程或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的投诉,由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地的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受理。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开具受理回执,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按业务归口原则移送有关部门,并督促其处理;
  (二)对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影响大的投诉,由受理投诉的外商投资投诉中心直接处理或向上级请示后处理;
  (三)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投诉,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被投诉部门对投诉事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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