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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外商投资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外商投资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30号 2004年3月4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外商投资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外商投资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投资投诉,依法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投诉,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含外国企业办事处,以下简称投诉人),在企业申办、筹建、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服务工作不满意,或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等,诉请有关政府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一章 投诉机构

  第三条 甘肃省商务厅作为省政府外商投资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外商投资投诉处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外商投资投诉处理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商务厅设立甘肃省外商投资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并协调处理全省外商投资的投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市、州、地外商投资投诉中心的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外商投资投诉事项。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应设立外商投资投诉中心,省直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外商投资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
  (二)对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督促、协调和处理外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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