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41号 2004年2月2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重点企业:
《甘肃省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地协调处理我省企业的投诉,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我省的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诉,是指在本省注册的各种类型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诉由省商务厅负责)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部分有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侵害,提请省企业投诉中心协调解决,或者反映情况、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企业投诉中心,专门负责受理企业投诉。省企业投诉中心设在省经济委员会。
第四条 省企业投诉中心处理企业投诉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尊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省企业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能:
(一)制定投诉程序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负责受理投诉,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转有关部门处理;
(三)负责查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省委、省政府批转的、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并责成有关单位整改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定期向省政府汇报投诉处理情况。
第六条 省企业投诉中心直接查处投诉,可采用独立查处、联合查处、督办查处等多种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