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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青海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教育管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科学管理。重视选拔配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班子,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比较完善的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督导制度和队伍建设,强化督导职能,依法督政督学。建立“两基”自查自评、过程性督导检查、年检复查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社区与学校的沟通与合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四、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和程序
  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教育发展和改革实际,制订全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并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评估。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监督检查和具体组织实施。州(地、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每年具体组织对所属各县(市、区)的督导检查。
  督导评估的程序是:
  (一)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督导评估指标,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自评,自查自评结果于当年10月底前分别报省、州(地、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二)州(地、市)级复查。州(地、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组织州(地、市)级督学和州(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于当年11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三)省级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县级自评和州(地、市)级复查结果,视工作需要于次年开展重点督查。在重点督查的基础上,组织省级督学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履行教育职责、开展工作状况,分析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性意见和综合性评价。在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至少对其教育工作开展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工作。
  (四)结果反馈。省人民政府根据督导评估情况,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州(地、市)和省人民政府督导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报其上级有关部门,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检查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督导评估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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