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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青海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
 青海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4]5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关于青海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青海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方案
           (青海省教育厅 二00四年四月)

  为进一步强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职责,促进县级人民政府积极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推动我省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
  (三)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
  (四)坚持经常性检查与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
  二、督导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督导评估的范围:全省所有的县(区、市、行委)。
  督导评估的对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县城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确立科教兴县(市、区)、人才强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制定促进县域内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予以保障。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实行县级领导联乡包村(校)制度,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积极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深化课程改革,扩展优质教育资源,努力做到县城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形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以及经济、科技和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格局,逐步建设学习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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