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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撂荒耕种的紧急通知

  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认农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政府要对第二轮承包土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承包地块、面积和证书、合同全面落实到承包农户,落实耕地三十年承包期,严格禁止随意调整和缩短承包期的行为。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占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不得撂荒;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鼓励和引导撂荒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发包方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新发包,不得撂荒。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地方政府和发包方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违法流转撂荒农户承包地,不得改变撂荒耕地的农业用途。
  四、分析原因,摸清情况,分类指导
  制止撂荒耕地行为,恢复撂荒耕地生产,要在分析原因,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进行分类指导。对因贫困无钱购买种子等生产资料或因缺乏劳动力而无力耕种产生的撂荒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发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农牧业、供销等部门要组织好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供应,农村金融部门要提供小额信贷,全力支持其尽快恢复耕种;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撂荒的,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帮助受灾农户抗灾救灾,恢复耕作条件;对因耕作条件差而撂荒的,乡镇以上政府应结合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支持承包方改土改水,提高地力,恢复耕作;对因水电费过高,种植效益差而撂荒的提灌地,县级政府要协调县有关部门适当降低水电收费标准,尽快恢复耕种;对因公路建设等各种建设占用后撂荒的耕地,县、乡政府要同有关建设用地单位搞好协调,积极动员群众尽快恢复耕种;对属基本农田的撂荒地,乡镇以上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发包方和承包方适时恢复耕种,不得荒芜或改作非农业用途;对因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耕种而长期撂荒的耕地,发包方要组织代耕,并想办法通知撂荒农户,限期恢复耕种,到期仍不能履行耕种义务的,乡镇政府和发包方要动员农户自愿流转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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