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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工艺和设备,实行清洁生产。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应当充分考虑清洁生产措施。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应当进行清洁生产研究及提出具体措施。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清洁生产专门论述。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提清洁生产措施必须在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实施中落实。
  (四)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清洁生产审核、环保检查和清查整顿工作,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对检查中发现的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吊销有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积极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问题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已审核的企业执行。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并限期达到治理要求,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对技术改造采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中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技术进步专项资金进行扶持。
  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环保补助资金时,应优先用清洁生产项目上。环保部门收取的污染治理费,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清洁生产试点示范和审核工作。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实行有偿转让或转用于企业的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
  各级科技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的攻关和示范。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每年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对经审批的清洁生产项目,凡企业自筹资金落实且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优先发放贷款,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企业用清洁生产审核的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对用于清洁生产的固定资产,可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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