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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
 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4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青海省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青海省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四年三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及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止,对我省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养殖农户按以下规定给予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基金;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二)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和车辆通行费。
  二、2004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
  三、对因减免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确保畜禽防疫检疫机制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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