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严格执行审计和
财政监督检查结论追究财经违法行为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严格执行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结论追究财经违法行为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辽宁省严格执行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结论
追究财经违法行为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被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查单位”)认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建立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和监督检查结论是指审计和财政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结束后对被查单位出具的意见书、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和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以下统称“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论”)。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审计监督、财政监督中查实的问题,及时出具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