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并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材料,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上级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并报告省政府值班室和国务院口管理部门,24小时内向上述部门提交事故书面报告。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五、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一)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现场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三)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尽快修复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五)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
(六)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救工作。
(八)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用人员、物资、设备、占用场地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预案。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附件: 辽宁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