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2.组织落实救灾物资,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2.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省环保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监测,确定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2.负责制定污染物的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辽宁海事局(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1.负责沿海水域水上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沿海特大安全事故水域的管制;
3.负责沿海水上交通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省气象局
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气象数据资料。
(十四)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通讯保障工作。
(十五)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1.负责组织制定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配合做好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
3.负责煤矿企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省煤炭工业局
1.负责提供煤矿的相关资料情况;
2.负责调动煤矿抢险救灾队伍及物资、设备等,开展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抢救工作;
3.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省电力有限公司
1.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
2.负责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十八)沈阳铁路局
负责铁路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十九)民航东北管理局
负责民航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二十)各市政府
1.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及时上报本辖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可根据实际,向当地驻军通报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请求驻军参加事故抢救;
3.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承办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一)现场保护
1.当地公安部门获悉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立即开展收集证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