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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提出确定危险化学品主要生产、储存区域及重点目标的建议,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及非煤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省公安厅
  1.负责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开展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2.负责特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中毒、化学灾害事故的现场扑救及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交通管制,组织有关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4.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缉捕;
  5.组织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参加工矿企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省民防办
  1.负责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保障系统;
  2.负责组织、指导、训练民防应急救援队伍;
  3.负责协调军队参加救援工作。
  (四)省交通厅
  1.负责内陆水域水上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沿海水域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内陆特大安全事故水域的管制;
  3.负责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等运输工作,及时把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4.负责内陆水上交通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省国防科工办
  1.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领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民用爆破器材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支持;
  3.参加民用爆破器材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省海洋与渔业厅
  1.负责海上特大渔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特大渔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省卫生厅
  1.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治疗;
  2.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省建设厅
  1.负责建筑物倒塌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建筑、城市燃气设施及地下水、气管网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支持;
  3.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受损建筑物及公用设施的评估、鉴定工作;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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