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辽宁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辽宁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辽宁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生活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特大矿山安全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等。
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系统
(一)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预防与救援结合”的原则,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二)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辽宁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指挥工作。总指挥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分管安全生产、公安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