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要抓好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省、市、县(市、区)相互配合,进行重点扶持,使之尽快发展,发挥好示范作用。要抓好规范运作,指导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章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建立起有效的组织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提高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素质。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坚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又坚持合作制原则,认真搞好为农民的服务,增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凝聚力。
(四)强化政策扶持,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得到保护和支持,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一要妥善解决注册登记问题,符合社团登记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以“协会”名义在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类登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营利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展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经营活动,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经营,以及农产品批发销售、保鲜储运、加工出口等业务,并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手续。二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省财政重点支持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同时要与农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一定额度低息贷款,以合作经济组织或联户担保等形式,支持农民合作经济发展。三要实行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其从事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其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所办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可直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所从事的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收入得免征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对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四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地、办公场所等非农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创造必要发展条件。
五、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领导
领导重视与支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必要措施,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要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指导与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与服务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抓好组织建设。各级工商、财税、金融、民政等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相互配合,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各级科协组织重点抓好农民技术协会组织的工作,通过典型示范、技术培训与组织指导,大力发展技术经济合作型专业协会,推动农业技术进步。要充分利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教育资源,开展业务培训,普及合作经济知识。对县、乡、村各级干部和农民进行合作经济知识教育,使他们了解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规则与功能,增强合作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促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