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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辽宁省委政策研究室、辽宁省农业厅《关于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中共辽宁省委政策研究室、辽宁省农业厅《关于
 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委办发[2004]10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中共辽宁省委政策研究室、辽宁省农业厅《关于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3月1日

        关于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意见

  进入新世纪,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出发,高度重视现代农业建设、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增加收入问题,提出要积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切实提高农民进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和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等合作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它的产生和发展,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根据不同类别农产品生产及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需要组织起来的自我服务组织,是农民组织起来进市场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区的农民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发组建了一批组织形式多样、管理机制灵活、服务内容丰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依靠合作生产经营的优势,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共同应对农业国际化、市场化的挑战,维护和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二是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围绕某个产业集中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并通过与龙头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形成生产基地,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三是提高了农民自身素质。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和教育作用,有效地传播农业科技知识,增强农民科技素质,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四是改善了政府对农业的管理与服务。通过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组织地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增强农民自我服务能力,促进农业信息及技术服务体制改革,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五是加快了农业增效与农民增收。依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不仅能共享农业科技成果,而且统一开辟市场,降低交易成本,通过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综合效益,进而提高农业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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