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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开展
 全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突出,特别是黑网吧违法经营已经成为社会公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精神,维护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精神文明办、共青团广西区委《关于开展全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网吧管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守土有责,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好各项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严厉打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尽快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全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
      (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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