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二、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推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民主政治协调发展
  根据《条例》十条的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适当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对涉及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和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对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界定,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执行,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导致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也可认定为经济困难。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事业等实际,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
  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保障公民权利、推进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推动我省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建设
  法律援助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名称统一为“浙江省××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条例》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法律援助作的需要,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核定人员编制,配备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目前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还没有到位的,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到位。要积极吸收具有律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律援助机构。
  各级政府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基本建设,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队伍建设,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建立起一支作风硬、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
  法律援助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原则,设立面向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窗口,以便于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