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2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法律援助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困难群众或特殊案件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关心和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权保障制度得以落实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总结了我国近十年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成功经验,吸收和借鉴了各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有益经验,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建设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新的发展起点。《条例》的施行,有助于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司法公正。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精神,深刻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条例》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应切实担负起责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要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让广大群众了解并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事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