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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依法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二)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的管理;
  (三)有利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
  (四)有利于提高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更加合理地分配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审计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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