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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2004修订)

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
 (2002年9月1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 根据2004年3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
  第三条 开发、利用、整治河道,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安排。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猫跳河、南明河及其一级支流河道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本款(一)项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南明河花溪水库大坝至乌当大桥段及其支流小车河、贯城河、市西河的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该段河道的治理和保护。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绿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河道的整治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维护堤防安全,保障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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