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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4]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提出了《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条重要途径;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行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退役士兵自谋职 业的支持,对于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 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督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省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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