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评估行业的管理,使评估执业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原则是: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行政)监管、行业(协会)自律。当前要切实解决评估行业缺乏统一管理、沟通不畅、协作不力等问题,为评估行业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评估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严格评估专业资格设置管理,除规定设置的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外,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自行设立的评估机构,均应在2004年4月底前撤销或归并到其它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尚未进行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2004年4月底前完成所属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三、进一步强化评估行业的政府行政监管职能,推动评估行业自律性管理体系的建设。政府对评估行业的管理主要包括:对评估执业人员、执业机构、行业协会的监管指导,履行审批评估执业机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对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能。各有关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对尚未建立评估师行业协会的,应按《通知》要求抓紧组建,并督促评估师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加强自律性管理和诚信建设,努力提高评估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各评估师行业协会要切实承担起行业自律性管理、维护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合法权益等 职责。
四、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部门管 理的评估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04年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6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评估行业进行检查。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评估行业管理,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