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村级补助资金的使用要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坚持按计划使用。年初,由村委会提出村级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七、省财政安排的村级补助资金列入对县级财政体制的补助基数,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村级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按季度划拨到村级账户,或通过乡镇财政结算中心支付。有条件的地方,村组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及农村五保户供养金要委托金融机构 发放,实行“银卡制”,一人或一户一卡。村级补助资金支出列入“其他支出——补助村民委员会支出”科目。县级的村级补助资金专户年终不得有余额。
八、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村级补助资金或抵扣税费、债务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冻结或转移村级补助资金。村委会当年结余的村级补助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九、村级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公示制。村委会要将村级补助资金安排及使用的详细情况全部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张榜公布,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十、每年1月20日前,村委会要将上年度村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书面向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于1月底前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于2月底前将村级补助资金分配及支出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
十一、各级财政、税改、审计、农业、金融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补助资金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到位。
十二、凡违反村级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皖办发〔2002〕25号)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各县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市财政和税改部门备案。
十四、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