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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办发[2004]12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规范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村级补助资金”)管理,确保村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高效运行,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二、村级补助资金是指取消农业税附加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村组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农村五保户供养(包括省原对各地五保户生活的专项补助)、村办公经费的补助资金。 
  三、村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村组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补贴人数和标准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皖办发〔2000〕11号)要求执行。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供养对象和标准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徽省农村特殊保障对象保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意见》(皖办发〔2001〕19号)要求执行。  
  (三)村办公经费(包括村级组织订阅报刊和日常办公所需经费)。报刊费按《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若干规定》(皖发〔2000〕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办公经费限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村级规模、人口和经济收入水平确定。严禁超标 准、超范围使用村级补助资金。 
  四、省本次对县(市、区,下同)的村级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各县原政策性农业税附加应征数。省、市、县、乡镇在取消农业税附加前已对村级的补助资金继续保留,有条件的市、县、乡镇要继续加大对村级的补助力度。 
  五、各县在具体分配村级补助资金时,要坚持有利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确保村级组织有效运转;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强化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推进村组区划调整,扩大村组规模,减少村组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人数等原则。要根据村级规模、人口、集体经济收入水平和农村五保户变化等情况,考虑村级原农业税附加收入及财政对村的补助水平,作适当调整,合理分配,不搞平均分配,一般情况下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未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乡镇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0号)要求进行区划调整的地方,省财政将视情扣减村级补助资金。为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省扣减的经费由县财政先行垫付,调整完成后由省财政返还给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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