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省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突发粮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粮食供求行情监测和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警的日常工作,并及时报告发现的突发事件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下列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一)与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储运系统;
(三)建立粮食应急良种储备系统,确保特殊时期恢复粮食生产时的种源供给;
(四)建立粮食应急生产补贴制度,对参与粮食应急生产的农户进行补贴,促进粮食生产。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健全突发粮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
第十四条 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向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突发粮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粮食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粮食事件的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 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的紧急状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